申请人:,男,1961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xx市xx街道号,公民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号。法定代表人林,负责人。
被申请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号,组织机构代码x9483-3。法定代表人刘,主任。 请求事项 :
1、依法对xx市法院(20xx)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
2、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向被执行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提出检察建议,督促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自动履行(20xx)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 事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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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熊翠兰,因唐永泽诉我财产分割一案已由宜昌中院审理终结,现在执行过程中。我对终审判决不服:
一、该案现已申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该案判决是错误的:
1、民庭不能判决唐永泽拥有移民补偿金的权利,因为该判决已超出了民庭审判的范畴,它属行政部门或行政庭所决定、判决的范畴;
2、该判决使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之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我与唐永泽分居近20xx年, 秭归县茅坪镇建平路61号的住房理应归我所管、归我所有,同时也是我与儿子、媳妇、孙子的共同财产;
二、从1984年至20xx年止,唐永泽隐匿的工资(退休金)及利息约20多万元,这属于我与唐永泽在婚期间的共同财产。我正在秭归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唐永泽分给我的财产10多万元。
为了该案的执行正确,公平公正,不含冤情,我特申请秭归县人民法院等案情水落石出,暂缓、中止执行。
望批准为盼!
致,
归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