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
1. 甲方拟聘请乙方律师代理向天时名苑小区(通州区杨庄北里 52号)部分业主起诉主张拖欠物业费和供暖费纠纷。
2. 乙方与甲方之间有常年法律顾问关系,愿意在给予甲方优惠的条件下代理上述案件。
鉴于上述事实,根据《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双方就下列条款达成协议,以兹共同信守:
一、 甲方同意聘请乙方律师代理下列案件的诉讼:
1. 甲方就业主张志勇、李博和苏宝柱、朱景石拖欠物业费事宜分别提起民事诉讼;
2. 北京天阳供暖有限公司就业主赵野、李芳、史冬威和梁闯、李英梅、李萍、张秋月拖欠供暖费事宜分别提起民事诉讼。
二、 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担任甲方及北京天阳供暖有限公司在上述案件中的代理律师。
三、 甲方同意就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务向乙方按照下列费用和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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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它事项
1、甲方应根据乙方事先通知的作业计划,安排专门人员协调解决水电等配套工作。
2、如遇不可抗拒自然灾害(如强台风、冰雹等)造成重大损失由甲乙双方商议解决补救办法,费用由甲方承担。
3、由乙方工作失误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负。
4、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补充协议作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九、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无法达成协议的,可申请仲裁或诉诸法律。
十、本合同由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双方代表签字确认的现场签证单为本合同附加条款,同样具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盖章或签字)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盖章或签字)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