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成都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职务:经理
乙方:刘,刘三之父, 身份证号码:
黄,刘三之母,身份证号码:
乙方之子刘三系甲方单位的工人,因工作原因于20xx年8月7日发生工伤事故,经抢救无效于20xx年8月7日死亡。刘三,男,19岁,身份证号:x2173015,供养亲属及直系亲属身份情况:
父亲:刘,年龄:50岁,出生日期:1958年12月14日,家庭住址: ;
母亲:黄,年龄:45岁,出生日期:1963年4月22日,家庭住址: 。
为妥善处理刘三工伤死亡的善后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 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甲、乙双方就赔偿问题,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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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充分协商,劳动者同意由用人单位给予其如下工伤待遇:
(1)后续治疗和康复费用为:xx元(前期的医疗费用人单位已经垫付);护理费:xx元;含住院伙食补助费:xx元;交通费:xx元;
(2)其他费用(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为:xx元;
(3)以上费用计人民币:xx万元。
对于前款约定的赔偿款,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全额支付给劳动者;
第四条: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即行终止解除,各项社会保险关系也同时终止,双方之间也无其他任何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第五条:劳动者在本协议生效后,同意不再就此事以任何理由向用人单位主张任何赔偿请求。
第六条:本协议约定的前述赔偿为一次性赔偿,劳动者在取得赔偿款后,同意不再以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补偿,也不再以此为由妨碍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应当补偿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用人单位执二份,劳动者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用人单位(盖章):劳动者(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