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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的报废管理制度

时间:2025-11-08 14:17 作者:互联网
设备的报废管理制度 篇1

  设备封存、报废、闲置管理制度

  1、设备封存制度

  (1)凡停用8个月以上的设备,应进行封存,封存设备有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机电设备管理科审批。机电设备管理科审查同意后,填写设备封存命令单,使用单位接到命令单后,送交设备库进行封存。

  (2)设备封存前,必须清点、检查,并对设备进行保养。

  (3)封存后,悬挂封存标志牌,存放中要防潮,不得露天存放,对易损件要专门保管存放。

  (4)设备封存后需要启用时,使用单位要先填写申请单,报机电设备管理科同意后,填写启用通知单后方可启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办理手续不准启用。

  2、设备报废制度

  (1)设备由于在恶劣的环境中长期使用,造成机体严重变形,零部件残缺损坏严重而又无修复价值或国家规定淘汰及耗能高、效率低、影响安全的设备,必须按设备报废程序组织设备报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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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⑷经济性报废:即由于机械设备经济寿命终了而退役。

  2、报废原则:

  ⑴设备的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污染环境,已无改造余地,大修性能、精度已不能满足要求。

  ⑵设备磨损严重,基础件已损坏,再进行大修已不能达到正常使用和安全要求的,修理费用高,在经济上不如更新合算的。

  ⑶属于淘汰机型,无配件供应来源。

  3、报废审批:

  ⑴需报废的机械设备,必须由物资设备部对报废机械设备作出详细、正确鉴定,确认符合报废条件后,填写“施工设备报废申请表”,经总经济师、物资设备部负责人、清核人及技师签字,经总经理审批后做出报废处理。

  ⑵财务部对报废的机械设备的净值应一次提足后纳入折旧基金,报废的设备从固定资产帐上销帐。

  ⑶已报废的机械设备销帐后物资设备部统一处理,处理费用上缴公司财务部。

  ⑷已报废的设备作出标识不得重新用于施工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