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星级酒店服务业现状
近几年来的抽样调查统计表明,入境旅游者对我国宾馆高星级酒店服务质量总体评价普遍较好。在对我国高星级酒店服务、餐饮服务、交通服务、娱乐服务、购物服务、导游服务和邮电通讯服务七个方面的服务质量的评价中,满意率最高的一直是高星级酒店服务,评价“尚好”以上的人数一般都超过90% 。
我国高星级酒店总体服务质量水平不断得以提升,其间主要促进因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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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形成目前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历史原因和法制原因。在过去公路通行能力差,运输效率很低,只能靠增加运力供给来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的历史背景下,在90年代后期,交通部门根据国家改革开放的总方针,率先将公路客运市场向社会开放。提出了“国营、集体、个体一起上”,“有江大家行船,有路大家行车”的政策导向,推动了公路客运的迅猛发展,在很大程度地缓解了“乘车难”的问题。但在发展过程中过多注重了运力的发展,忽略了市场结构需求和服务质量的改善。近十年来,随着公路通行条件的巨大变化和运输工具的不断改善,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和经营方式的调整,加上汽车租赁公司、私家车和“黑车”客运的冲击,使客运市场各种矛盾加剧,特别是运力与运量的矛盾尤为突出。公路客运市场管理法规建设滞后和规章制度的不完善,也是导致约束道路客运市场和行政行为不能到位的重要因素。
(二)规划和管理原因。首先是行业发展没有规划。客运目前仍是计划性和政府干预性较强的行业。但对整个行业的发展、线路布局、运力调控等没有远景规划和近期计划。运输管理的思路、方法和措施明显滞后于市场变化,我们在工作上缺乏超前研究,指导上缺乏前瞻性。以致底子不清、信息不灵,“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造成工作被动局面,在行政审批班线时没有适时广泛的组织更多的人才、物力进行调研。
四、几点对策和思考
(一)解决好客运线路布局和运力调控问题。首先要打破客运线路经营的“终身制”,严格执行客运车辆已达到车辆报废年限后根据市场的供需状况确定是否更新运力。对已开行的线路在车辆到期后,要分别采取“调、并、压、停”的方法重新调整和审批。其次,要建立
长效机制,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和近期实施计划,做到底子清、情况明、把关严、审批准。要建立健全客运线路统计、整理制度。对客运线路进行科学、合理的布局。要控制线路之间重复里程的长度或比例。合理确定省际、县际班线起讫点之间重复里程的控制数。最后是在加强运力调控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到春节和节假日客流高峰而产生运力紧张的问题,建议准备重要运输机动运力,以备及时之需。
(二)实行公司化经营,解决好挂靠经营的问题。挂靠经营的问题,涉及面太广,尤其涉及到稳定问题,不能操之过急,分步实施,逐步纠正思路,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彻底解决,并实行公司化经营。首先逐步解决车辆产权清晰的问题,不能急于要求企业实行“公车公营”。其次要为解决挂靠经营,创造好的经营环境,对现有客运班线分步进行线路改造。目前已经尝试进行了几条线路的改造,总体效果是利大于弊,但未取得最佳效果,经验仍不成熟。现在仍然可在矛盾较多或原有车辆到期的线路上进行试点,待经验成熟后,再全面推广。
(三)解决好车头向下,发展农村客运的问题。首先是要制定好农村客运发展规划,将农村客运的发展纳于企业发展总体规划。根据乡镇客运市场现状,虽然没有形成成熟的农村客运市场,但是开行的班线已覆盖或途径行政村的线路较多,具备了一定的网络结构,目前正在规划未来5年农村客运发展方向,根据实际实行大的片区联营模式。制定规划必须注意避免与已开行线路之间的矛盾。其次是要努力做到农村客运公交化。站点设施要简易、方便、实用。起讫点始发站可设置公交式的停车、候车棚或小规模的简易站场、站房,沿途各行政村可设立候车点或招呼站,切忌“一阵风”式地建设不切实际的乡镇等级汽车站场。根据农村客运的客流特点,制定首未班及趟次间隔时间,同时开通周未车,赶集车、学生车。要切实降低经营成本,购置适应农村道路状况、越野性能好的经济适用性客运车辆,积极争取其它扶植政策,调整和制定适合农村客运的低票价政策,让农民兄弟乘上“经济车”。
(四)解决好站运双方矛盾和市场秩序问题。要充分运用法律、行政、市场手段,加强对站运双方的监管,协调好站运双方的矛盾。一是在车站内形成有序的竞争机制,车站在站内可以考虑分车辆档次,分企业品牌设立售票窗口服务,方便广大市民选择乘坐车型及车次,以增强市场活力,有序竞争,优胜劣汰;二是引导和督促站运双方改变过去由车站定班定点的做法,建立车站民主管理的协调机制、监督机制和站运双方组成的自律组织,由站运双方共同协商制定好班次时间,并监督执行;三是督促车站尽快增加服务项目,努力提高行业整体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强现场管理。
(五)要不断加强对客运市场的现场执法力度,重点取缔非法设立的停靠站点,打击非法营运的“黑车”,严厉查处坑、宰、甩客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增强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在全社会逐步形成“非法营运”人人唾弃的社会共识,自觉抵制非法营运,达到从事违法经营的人员主动放弃违法经营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