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________,男,________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电话:____。
被申请人:罗________,女,________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电话: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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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
申请人:李,女,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省县人,现住。
孙____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编号为(_______)__民一初字第1019号《应诉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特此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孙____于年月开始共同生活,于1999年举家搬迁到济南市工作、生活,至今申请人和孙____离开省县已6年有余。申请人与孙____从年月入住自购的位于市区村区号楼,至今亦已近三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的规定,可以确定:济南市长清区是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孙____作为原告起诉与申请人离婚,应向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是济南市长清区,并非____省____县。因此,贵院受理孙____对申请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孙____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没有管辖权,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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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