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近年来,在市级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坚持新发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和中央、省市一号文件精神,不断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力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促进了全区农业稳步发展、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民持续增收。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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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合理安排乡村振兴支出预算规模。
坚持量入为出原则,积极运用零基预算理念,打破支出固化僵化格局,合理确定支出预算规模,调整完善乡村振兴重点支出的预算编制程序。二是进一步优化转移支付体系。上级政府应当依法依规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计数,增强地方预算编制的完整性、主动性;下级政府应当严格按照提前下达数如实编制预算,既不得虚列收支、增加规模,也不得少列收支、脱离监督。同时,进一步优化转移支付体系,完善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法,健全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退出机制,提高转移支付管理的规范性、科学性、合理性。三是完善乡村振兴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在保持现行财政体制、资金管理权限和保障主体责任基本稳定的前提下,稳步扩大直达资金范围,确保直达资金“一竿子插到底”,直达使用单位、直接惠企利民。完善直达资金分配审核流程,加强对乡村振兴直达资金情况的监督,确保资金安排符合相关制度规定、体现政策导向。建立健全直达资金监控体系,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强化从资金源头到使用末端的全过程、全链条、全方位监管,防止挤占挪用、沉淀闲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精准性。四是统筹各类资金资产。将乡村振兴项目作为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的基本单元,预算支出全部以项目形式纳入预算项目库,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有关部门负责安排的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纳入部门项目库并纳入预算项目库。实行项目标准化分类,规范立项依据、实施期限、支出标准、预算需求等要素。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做实做细项目储备,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应当按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论证、制定具体实施计划等各项前期工作,做到预算一经批准即可实施,并按照轻重缓急等排序,突出保障重点。
第三,用活税收政策,增强产业发展引导力。一是用活现有税收优惠政策。
在落实好现有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针对农村特色经济还普遍较小的特点,宣传引导农村实体经济用好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和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让刚刚起步的实体经济先活下来,再逐步发展壮大。通过宣传引导,帮助那些有助于农民就业、农村富裕的实体企业用好福利企业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引导企业让利给农民,让农民得到更多实惠。二是向上争取更多实用性政策。针对已到期又有必要继续延续的农村饮水工程建设运营和为农户担保与再担保业务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解决企业的后顾之忧。针对一些农业产业化项目前期资金投入巨大、回收期长等特点,向上争取对这类项目税收减免政策,减轻企业前期投入压力和降低运营成本。针对当前农产品保鲜、物流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向上争取对农产品冷链企业和鲜果、水产品等农产品批发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便于为农业提供仓储物流服务的企业降本增效。针对农民购买农业机具未能充分享受到国家扶持政策的实际情况,向上争取调整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建议由减免农机销售企业税收改为由财政退补农民购买农机所负担税费。三是提升税务服务乡村振兴的能力。一方面,加强税法宣传辅导,让广大农民特别是经营者知法、懂法、用法,增强税收法规意识,用好、用活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维护自身利益。另一方面,针对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发展经济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新要求,进一步梳理现有税收政策,研究能够有效引导社会资本、人才、技术等各要素向农村流动的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对科技下乡、智慧农业、完善农村产业链、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大做强的税收政策,进行深入分析研究,推动实现农民有收入、企业有利润、资本有收益、政府有税收的良性循环。
第四,强化绩效管理,增强预算约束力。
一是强化预算对执行的控制。
严格执行人大批准的乡村振兴资金的各项预算,预算一经批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对预算指标实行统一规范的核算管理,精准反映预算指标变化,实现预算指标对执行的有效控制。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二是加强乡村振兴资金的绩效管理。将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资金作为预算绩效管理重点,加强财政政策评估评价,增强政策可行性和财政可持续性。加强重点领域乡村振兴投入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强化引导约束。加强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项目的全过程绩效管理。加强国有资本资产使用绩效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与完善政策、调整预算安排有机衔接,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对沉淀资金一律按规定收回并统筹安排。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推动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五,加强风险防控,增强财政可持续性。
一是健全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机制。
完善以债务率为主的政府债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建立健全政府债务与项目资产、收益相对应的制度,综合评估政府偿债能力。加强风险评估预警结果应用,有效前移风险防控关口。依法落实到期法定债券偿还责任。健全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及债券信息披露机制,打通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全链条,促进形成市场化融资自律约束机制。二是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程中,要把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作为重要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妥善处置和化解隐性债务存量。完善常态化监控机制,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决不允许新增隐性债务上新项目、铺新摊子。严禁地方政府以企业债务形式增加隐性债务。严禁地方政府通过金融机构违规融资或变相举债。三是防范化解财政运行风险隐患。但凡出台涉及到乡村振兴增加财政支出的重大政策或实施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前,要按规定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未通过评估的不得安排预算。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各部门出台政策时要考虑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加强地方政府中长期乡村振兴支出事项管理,客观评估对财政可持续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