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管理制度 篇1
一、服务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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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交易所规定的其它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条 会员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交易所审核认定后,撤消其会员资格:
(一) 私下转让、出租会员资格,将交易活动委托给他人管理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
(二) 以交易所业务名义从事非交易所业务的;
(三) 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没有贸易经营的,且未经报备批准但取得其它交易场所会员或代理商资格的;
(四)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五) 交易所规定的其它违规行为,被撤消会员资格的,会员资格费及会员管理费不予退还。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