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灯管理制度 篇1
一、矿灯实行编号管理。
二、下井人员应按规定的时间带着灯牌,到充灯房窗口领交矿灯,而且要求专人专灯,灯牌对号。凡入井矿灯必须将尾锁螺栓、灯头螺栓紧固。
三、下井时详细检查矿灯是否符合矿灯的完好标准要求,如有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太圈松动玻璃破碎电池盒有裂缝等情况,可要求灯房修理和更换,否则责任自负。严禁在井下换矿灯电珠及撤装修理电瓶。
四、领去的矿灯要爱护,不准敲打乱摔拆开,一经灯房有关人员发现,检查有损坏现象者要照价赔偿。
五、出井后,必须立即将灯交回灯房,再去做其他事情,如有当班不交者,又没有正当理由,必给予严肃处理。
六、交回矿灯要完好无损,使用中如发现故障,交灯时应主动向灯房说明,以便即时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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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私自打开灯头闭锁或换灯泡后,不让值班人员上锁造成失爆,危及矿井安全罚款200元;
7、拿矿灯私做他用罚款50元。
8、上井不交灯,每过一天罚款10元。
9、无理取闹,不听劝阻罚款50元,交保卫部门教育处理。
10、漏充电一次给批评,再次发现罚款10元。
11、偷盗矿灯罚款100元,对揭发、抓获偷矿灯有功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12、丢失矿灯,应立即到灯房办理申补手续,两天不报者罚款10元。
13、值班员不严格矿灯考勤,每发现一次罚款5元。
14、值班员服务态度不好,要认真追查,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经济处罚。
15、由于管理不善丢失矿灯,每盏罚当班值班员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