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运动器材室管理制度:
1) 运动器材是幼儿运动的必备设施;加强运动器材管理,防止流失,充分发挥教学功能作用,并由专人负责。
2)运动器材室保持干净、整洁,器材物品放置有序,根据运动的不同主题,及时更换、调整器材。
4)经常对幼儿活动的体育器材进行检查,发现坏的器材,及时处理,确保孩子活动时的安全。
5)体育器材不得私自外借,如因管理不严造成丢失,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2、托班活动室管理制度:
1)活动室的玩具提供由托班教师负责,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及时更换包括:提示、规则、材料等。
2)每次活动后,教师对活动情况进行记录。
3)托班活动前,保教人员必须检查玩具的安全,对已损坏的玩具要及时修理或调整。
4)保持活动室的干净、整洁,玩具物品有序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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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幼儿园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党建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场地。支持党员开展线上、线下党组织生活。
第六十一条幼儿园支持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园务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行政领导班子中的非党员成员参加。
第六十二条幼儿园工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意见;幼儿园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园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幼儿园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经本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园务委员会通过,并经教育局核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自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六条幼儿园发生分立、合并,或名称、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按程序进行修订。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园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修订程序和生效条件参照本章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由园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