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交通事故纠纷
经村委会以及调节小组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xx年3月19日中午12时,王城村六社村民吴积玉驾驶自家摩托车,在六社桥转弯处不慎将王城村六社村民杲立功之女杲玉撞伤,杲玉造成左脚脚踝脱臼,左大腿严重擦伤,左胳膊严重擦伤,总共花费医疗费用5300元;吴积玉摩托车有损伤,吴积玉本人有轻微擦伤。
经村委会以及调节小组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吴积玉赔偿杲立功医疗费用5300元,误工费1000元;
二、吴积玉照顾杲立功之女杲玉直至出院;
三、吴积玉的摩托车由吴积玉本人负责修理;
四、吴积玉的擦伤由吴积玉本人负责治疗;
五、其他无纠葛。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按手印起生效。
双方当事人签字: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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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一次性退还乙方购买电视机款项金额元(大写:元),同时补偿乙方要求的损失费元(大写:元);
二、本协议为一揽子解决方案,乙方不得就本次纠纷事件再向甲方、甲方总公司及子公司、四川长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出任何赔偿要求;
三、用户购买的型号电视机及其购机发票、使用说明书等附件全部交给甲方;
五、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协议的各项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须向受损方另行支付违约金元(大写:元);
六、凡因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纠纷,甲、乙双方同意提交绵阳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四川快益点电器服务连锁
证明人:有限公司分公司乙方
证明人身份证号: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