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x公司于x年xx月xx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x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全体股东参加了会议,经全体股东研究决定:
一、修改公司章程第x章第x条(详见公司章程修正案)
二、变更为:
上述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效并核准登记之日生效。
x年xx月xx日
x公司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定 篇2根据本公司xx年xx月xx日第xx次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决定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增加股东和注册资本,改变法定代表人、()、(),特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条原为:"公司在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名称为:x公司。"
现改为:。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x万元。"
现改为:。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条原为:"公司股东共二人,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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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公司财务应单独设账核算。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七条公司的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使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及时编制月份、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县国资委、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和有关部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乡镇政府、供销等单位所属集体性质的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