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安全协议 篇1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为规范房屋租赁行为,加强房屋租赁安全管理,根据《合同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租赁房屋的安全使用与管理,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制定本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本协议安全管理是指房屋的使用性能、消防、治安及卫生管理。
二、房屋出租人应当是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无其他合法权属照明的;
(二)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四)被鉴定为危险房屋和违章建筑的;
(五)房屋内部结构擅自改动、重新分割的,不单独成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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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第八条争议解决的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租赁管理机关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宜: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方各执壹份。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