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施工管理制度 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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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管道、阀门、水封等装置冻结时,只能用热火或蒸汽加热解冻,严禁用明火烘烤。
第四十二条不得在室内排放可燃气体,惰性及窒息性气体。吹扫、置换、放空,降压必须通过放散管进行。
第四十三条当空内气体管道大量泄漏或积聚时,应立即切断气源,进行通风,当系可燃性气体管道大量泄漏时,不得进行可能产生明火的一切操作。
第四十四条当采用电焊方式动火时,应将焊接部位与未停气部分断开,并可采用气体保护措施。
第四十五条不得将可燃、助燃气体金属管道作为交流电气设备的防护接零(地)的干线。
第四十六条动火所使用的乙炔发生器,氧气瓶、电焊机应放置在安全距离之外。易燃作业区内检修使用的电器设备应为防爆型使用的工具、机具等要有防火花及有热量隔绝措施。不得将火种,高温带人(传人)禁火区。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规程解释权属电子工业部。
第四十九条本规程如与国家有关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