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指令、规程、条例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
二、认真学习规程知识,熟练掌握各种瓦斯检测仪器的使用的.方法,并持证上岗。
三、坚持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一炮三检”制度,作好预防工作,达到有事先知。
四、熟悉掌握避灾路线和使用自救器。五、如果发现以下地点瓦斯超限时,停工撤人:
(1)、总回风巷瓦斯或二氧化碳超过0.75%撤出井下工人。
(2)、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工撤人。
(3)、电动机或开关地点附近20米以风流中瓦斯达到0.8%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
(4)、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0.8%时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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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落实“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瓦斯事故,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通风专业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矿通风、瓦斯防治、综合防尘、防灭火和安全监控等专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发现煤矿各作业地点瓦斯超限,必须首先通知受瓦斯威胁区域的现场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作业人员,再按照规定程序汇报。现场安全员必须监督现场停电撤人的执行情况。无现场作业人员的,按规定程序立即汇报,由调度室决定停电撤人事项。
(三)采掘工作面风流及回风流瓦斯浓度大于 1.0% 小于 1.5% 或矿井一翼总回风巷
风流中瓦斯浓度大于 0.75%,机电硐室、进风巷瓦斯浓度大于 0.5%,由煤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追查。
(四)采掘工作面风流瓦斯浓度达到 1.5-3%,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 1.5-2%,由矿长负责组织追查。
(五)上述瓦斯超限因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的.,由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负责组织追查。
(六)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大于 3.0%、回风流瓦斯浓度大于 2.0%,上报上一级煤矿企业进行追查处理。
(七)每月由通风管理部门对当月瓦斯超限情况进行分析汇总,按规定进行处罚。(八)如果不按要求进行瓦斯超限追查、处理的,一经查出,加倍惩处。
(九)对连续三天发生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停产整顿,待采取有效措施并经矿长核查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对应停产处理而不停产的以瓦斯超限作业论处。
(十)瓦斯超限分析追查要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瓦斯超限地点、时间、原因分析、措施、责任人、处理结果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