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特种动力设备管理制度
第八十九条 根据《宁劳护字(1988)60号》文规定,我厂特种设备包括:
1、锅炉、压力容器
2、起重机械
3、厂内运输机械
4、木工机械
5、冲压机械等
第九十条 动力设备的范围:
1、空压机
2、水泵站房设备
3、输变电设备、设施
4、动力管道等
第九十一条 特种动力设备管理:
1、购置:工厂购置特种和动力设备时,必须进行可行性分析,购置国家定点厂家产品。
2、安装:特种、动力设备危险性大、承压高,必须遵守市劳动局规定,请专业单位安装,及时办理“许可证”,自已允许安装的`设备必须严格规范,仔细验收,认真试运转方可交付使用。
3、使用笔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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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电气操作工人,应该由工厂按照需要分别供给绝缘靴、绝缘手套等。
第八十一条经常在露天工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供给防晒、防雨的用具。
第八十二条在寒冷气候中必须露天进行工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根据需要供给御寒用品。
第八十三条在有传染疾病危险的生产部门中,应该由工厂供给工人洗手用的消毒剂,所有工具、工作服和防护用品,必须由工厂负责定期消毒。
第八十四条产生大量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的工厂,应该备有防毒救护用具,必要的时候应该设立防毒救护站。
第八十五条工厂应该经常检查防毒面具、绝缘用具等特制防护用品,并且保证它良好有效。
第八十六条工厂对于工作服和其他防护用品,应该负责清洗和修补,并且规定保管和发放制度。
第八十七条工厂应该教育工人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对于从事有危险性工作的工人(如电气工、瓦斯工等),应该教会紧急救护法。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八十八条各企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程结合各该产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单行的细则,并且送劳动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