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自我陈述 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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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标识的;
(五)利用获得的标识进行虚假或夸大宣传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被撤销标识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标识;再次被撤销标识的企业,评价机构不得再受理其评价申请。撤销标识的有关信息在信息平台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干扰评价工作导致评价不公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价过程或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和举报。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专家登记表及证书、评价机构备案表、标识申报书、标识式样与格式等另行发布。
第三十三条省级部门可依据《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和本细则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