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规定总则
为进一步提升企业整体形象,展现员工风貌,加强员工规范管理,对工服的制作、发放、领用、着装实施统一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x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相关职责
一、行政部负责对公司各类工服的款式、选料、定价进行市场咨询与性价对比,呈报董事长审批选定。
二、行政部按照公司合同签订相关规定,负责与选定的承制商签订合同。
三、行政部行政专员负责进行工服的制作、发放、登记、检查、折旧手续办理等工作,对服装的款式、面料的质量、做工的精细程度等进行监督跟踪。
四、行政部行政专员负责对当月的工服制作、领用、折旧扣款等项目情况建立台账,每年年底对当年工服管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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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伤、因病丧失工作能力,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按省人事厅文件规定办理病退手续。
(三)临时工休病假满一个月医院不再使用。
(四)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具有我院有关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期间按病假处理。
(五)女职工怀孕期间,按规定产前检查,每次检查超过半天的或因避孕失败而怀孕在两年之内第二次做流产的均按病假对待。
(六)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具有医院证明的,超过产假时限的假期按病假计算。
(七)在本年度内,累计病假超过60天,不享受本年度的年休假待遇,已经休过年休假的改按事假处理。
(八)职工患病经我院和省级医院诊断患严重或重大疾病者(如恶性肿瘤、生活不能自理等疾病),病假在两个月到半年的职务工资全发,岗位津贴按50%发放,半年以上的执行上述有关规定。
(九)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十)患有传染性疾病者应住院治疗,治疗期间的待遇参照病假待遇执行。
(十一)职工休病假期间在居住地以外,发生任何意外(含病情加重)其一切费用全部自理,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