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新化县上梅镇新田村11组
乙方:新化县上梅镇新田村11组村民刘锡奎
甲方有废水塘一口座落在本组所辖新洋公路右侧,经甲方召集本组全体村民会议协商决定,一致同意公开出售。乙方因小孩均已成家,无房居住,拟购置该宗土地建房,故参与竞标,且一举中标。现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一、废水塘占地面积1323.125平方米,即沿公路长36.5米,纵深宽36.25米。具体四抵为:东抵新洋公路,南抵刘丰旺石坑,西抵刘明长稻田,北抵老塘堤。
二、水塘内的东南角有本组村民禹玉屏的一块自有土地,占地面积47.75平方米,乙方已与禹玉屏另签协议,另付土购置款7160元,并已列入本协议的四抵之内,甲方予以支持确认。
三、水塘土地价格为中标价,共16万元,含所有税费在内。另交村民禹玉屏自有地款不在中标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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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如果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相关责任,由违约方负担责任及赔偿。
2.人为不可抗力,如雷雨大风天气无法施工的特殊情况,经与甲方商榷同意后,扣除其影响施工的天数。否则,超过规定的1000(壹仟)天无法完成工程,甲方即取消剩余施工款项并追究乙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七、附则
1.自本协议书签字生效后,双方应共守信约,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转包第三方,否则视违约责任。
2.在本协议书签字生效后,若对本协议相关条款有修改或补充时,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书文本,方可有效。今后任何补充协议书都是本协议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同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未尽事宜另行协商解决。
4.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后,即时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