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
承租方:
根据《民法典》、《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地产事宜,订立本合同。
1、除甲方已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同意乙方转租外,乙方在租赁期内,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但同一间居住房屋,不得分割转租。
2、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受租方订立书面的转租合同。
并按规定向该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
3、在租赁期内,乙方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进行交换,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转让或交换后,该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或交换人应与甲方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并继续履行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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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的方式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先行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出租方:________承租方:________
电话:________电话: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