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染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结核病防治机构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所在地区结核病防治业务的归口管理。
第四条结核病防治工作应以农村为重点,加强对传染源的发现、治疗和化疗管理。
第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卡介苗接种制度。
第六条对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机构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设卫生部结核病控制中心与分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市(地)、县卫生行政部门设省、市(地)、县结核病防治机构,或指定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承担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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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 篇16第一条践行“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坚守“诚实、主动、准确、及时”的'水文职业道德,加强文明建设工作。
第二条强化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开展诚实、主动、准确、及时、科学、高效的水文服务。
第三条以高度的事业心,良好的责任感,认真、细致地搞好本职工作,收集好水文资料,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履行桃江县防指成员单位职责,积极为各级党、政领导和防汛指挥部提供水情情报分析预测,充当好防汛抗旱“参谋”和“耳目”作用。
第五条落实岗位责任制,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全面监测雨水情、重点做好灾害性水文预报。
第六条水文服务热情、周到,答询问题耐心、细致,讲文明、讲礼貌。
第七条开展水文专业技术服务,满足社会各行业需要。
第八条积极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优质服务。
第九条与时俱进,加强水文现代化建设,做好水文服务,提高行业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