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公司员工的人身安全及公司的财产安全,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场所安全巡查制度。
1、安全巡查人员由专职管理人员和保安员担任。
2、安全巡查应每2小时进行一次。
3、巡查人员应尽心尽职,认真负责巡查整个工作区域,做好“四防”,确保公司安全。
4、在公司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的记录。发现紧急情况及时报警,同时报公司领导和上级保卫部门,并组织人员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5、经常性地检查各部门的治安保卫工作,对存在的内部治安隐患及时报告校领导。
6、认真做好夜间巡逻工作,及时制止有妨碍单位治安秩序的行为。
7、督促、检查安全员辖区的安全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确保工作区域的水、火、电及员工及宾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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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立生产班组交接台帐。
(5)建立安全设施的管理、检查、维护、检修台帐。
(6)建立各种安全装置试验、允许台帐。
(7)建立专职安全员安全工作台帐。记录内容:工伤事故、违规违制、事故隐患、安全措施等。
3、凡本公司员工,在生产或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包括急性中毒均为因工伤事故),其区分标准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分规定》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4、凡发生轻伤或严重违章,单位的领导应立即报告分管生产的领导,并同时报告公司安全科。
5、凡发生违章作业,事故苗子、小伤(未休工)的班组的班组长,必须在两天内书面报告车间主任。对重大人身未遂事故,要和已遂事故一样对待,及时书面报告安全科。
6、发生重伤、多人负伤、死亡事故时,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应立即报告车间主任。车间主任应立即报告厂长。厂长或安全负责人应立即将事故概况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安监局。
7、各车间、部门必须如实上报工伤事故,不得隐瞒虚报或迟报,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8、职工调动或转岗时,因公负伤证明和个人安全档案必须随人同时调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