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房屋转让合同 篇1
一、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嘉兴市规划与建设局、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
二、本合同适用于单位自管房或个人私房(包括房改房)转让。
三、本合同中的卖方必须是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权人),所称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四、本合同中买卖双方委托房地产中介公司代理的,需与代理公司另外签定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个人代理并由代理人签定合同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从事委托代理业务的房地产中介公司应为经批准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五、本合同中的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须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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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手续。乙方负担所有经费。
第六条该房屋转让交易发生的各项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房屋转让,该房屋所属土地使用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随之转让。
第八条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自签订合同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双方各执一份,______________各执一份。各方所执合同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甲方代理人:______乙方代理人:______
签定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定地点: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