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南科技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下简称校社联)为加强学生社团(下简称社团)财产的统一规范化管理,合理安排经费使用,防止社团财产流失,增强社团财务运行的透明度,维护社团的合法权益,确保社团的正常活动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湖南科技大学各社团的一切财务管理应当遵循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社团应设置财务机构,配备财务人员。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对社团的全部财务运作负责。
第四条 社团所有财产属社团成员共有,必须用于服务会员,发展社团。
第五条 校社联财务部对社团财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收入是指社团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 此处已隐藏39483字 ……
1、公务费:(包括:办公费、会议费、交通费)按局办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2、招待费、旅游费:按局纪委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3、差旅费:(因公出差:含住宿费、长途补助、交通补贴)按照东财[1996]40号文件规定执行。
4、一次性抚恤费:按武人[20xx]42号文件执行。
5、丧葬费:按武人[20xx]2号文件执行。
6、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武人[20xx]17号文件执行。
7、探亲路费:按鄂人[1994]50号文件执行。
8、独生子女费、书抄费:在9年义务教育期间按报销发票中书抄费的全额父母双方各报一半;计划内二胎,在9年义务教育期间按报销发票中书抄费全额的80%父母双方各报一半。
9、独生子女托幼费:独生子女托幼费按每月50元标准,凭发票父母双方各报一半;计划内二胎按每月50元标准的80%父母双方各报一半。
以上管理办法,要求全局干部职工及财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模范执行。如该办法与上级规定有抵触的,以上级法规政策为准。